修水县一男子以找资料为名,乘机窃取国有档案,想以此渔利。6月8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杨某为江苏人,即将年满60岁,长期居住在修水县城。2011年6月的一天,杨某来到修水县档案局,自称找资料。该局综合股股长黄某某对其热情接待,但也按照相关规定,把资料拿到指定的查阅点给杨某阅览。 由于当天是周六,黄某某临时有事,便先行离开了档案局。杨某趁其离开瞬间,秘密将《中山丛书》两本及《民国三十二年告同胞书》、《修江报》各一本等档案窃取带回家中。 直到同年11月,档案局局长孙某查找资料时发现少了上述档案,黄某某当即想起当天与杨某的对话,认为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立即找到杨某妻子,后在杨某家中找到被盗档案。 据杨某交代,他之所以窃取档案,是由于正在筹备一个展览,准备把这些珍贵材料用以展出。但经法院调查,杨某多年无业,并无实力搞什么展览。法庭决定,不采纳他的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