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刚成年的外地聋哑青年盯上修水县城的1、6路公交,多次在该两路公交车上疯狂扒窃,窃得财物近6万元。日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该4名被告人以犯盗窃罪分别处以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全部追缴了赃款赃物,退还了失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早上7时30分至2011年5月31日早上8时,被告人刘某(女)、李某、潘某冰、王某(女)四人(年龄均在18至19岁之间)中,一男一女搭配在修水县城6路、1路公交车上盗窃。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盗得赃款26232元;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得赃款14732元;被告人潘某冰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得赃款及赃物折款1383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得赃款及赃物折款233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分别为3名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聘请了聋哑学校的教师和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翻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潘某冰、王某在公交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李某、潘某冰盗窃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均系聋哑人,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还了失主,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内容来自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