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我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1元/小时。据悉,省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极其适用区域,我县属五类区域标准。自1月1日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00元提高至每月610元,非全日制用工由每小时4.7元提高至每小时6.1元。调整后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是我省按照国家“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的要求,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七次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1.5%,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