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民猎捕、出售、收购中华秋沙鸭分别领刑和罚款 HULING HULING 更多资料图片 中华秋沙鸭 http://www.xiushui.net/html/026/xiushuichichan/2010/0810/13140.html HULING “管我是什么鸭,我都是保护动物” HULING 出售两只珍禽,领刑5年罚款2000元 xiushui.Net
2009年3月13日,修水县太阳升镇村民高某在渡河里捕获了4只漂亮的“野鸭”。当天,高某以100元/只的价格,将其中的2只卖给当地餐馆老板付某。第三天,另外2只“野鸭”由高某的母亲程某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付某。 HULING
2009年3月16日,修水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三都镇一家小餐馆就餐时,发现该餐馆有两只很漂亮的鸟,疑似中华秋沙鸭,便通知野保站工作人员前来查证。经确认,这两只鸟正是中华秋沙鸭,而且还是一雌一雄,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该餐馆业主付某交代,这两只中华秋沙鸭是当地渔民程某盗猎后卖给他的。17日下午,野保站工作人员将这两只险些被宰的中华秋沙鸭放飞。 HULING 案发后,高某逃到外地。去年5月4日,迫于法律的威严,高某主动到修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修水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某、程某、付某明知自己捕猎、出售、收购的可能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捕猎、出售、收购,情节严重。 内容来自xiushui.Net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有罪?无罪?两种观点碰撞 HULING
针对被告高某对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被告程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被告付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他们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法院在对他们进行定罪量刑时,曾经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内容来自xiushui.Net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高某、程某和付某等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所捕猎到的“野鸭”,就是珍贵、濒危的中华秋沙鸭,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或明知故犯。因此,不构成犯罪。 xiushui.Net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人高某、程某和付某等人明知自己所猎捕、出售、收购的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国家规定而进行猎捕、出售、收购,情节严重,应该根据刑法341条进行定罪量刑。 修水网 最终,修水县法院还是以有罪分别对被告人高某、程某和付某进行量刑。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律师认为应对当事人从轻量刑 HULING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认为,此案的3名被告人在主观上应该没有犯罪的故意。 修水网
罗嗣音说,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HULING 由于该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罗嗣音对此案从四个方面作了分析:一是从主体上,三个被告都属完全行为能力人,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二是在客体上,三名被告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三是客观方面,被告人高某捕获“中华秋沙鸭”4只,其中2只由自己卖给被告付某,另外2只由母亲程某卖给付某,高某对此供认不讳,被告程某和付某对买卖“中华秋沙鸭”的事实也没有异议;四是主观方面,对于三位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是否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知,有待讨论,毕竟主观方面的恶性关系到定罪量刑。 修水网 本案中,高某、程某和付某都是事后拿到验证结果才知“野鸭”为中华秋沙鸭。但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即使“野鸭”并非一般的家禽,捕猎和买卖时应该有所警惕,质疑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而被告的“不知”,只是对具体的珍贵动物的品种所不知。所以是明知自己猎捕、出售、收购的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国家规定而进行猎捕、出售、收购。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HULING 罗嗣音说,根据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故意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考虑到三名被告都是初犯,并没有危害国家保护动物的重大恶意,从买卖的价格来看,并没有利用珍贵动物非法牟取暴利的故意性,确实不知此鸭为如此珍贵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HULING
因此,罗嗣音认为,此案应以刑法341条定罪,应该对三名被告从轻处罚。(周义生 记者朱淳兵) 修水网 HUL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