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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一已婚女子质疑有当地户口为何无缘征地安置(2)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作者:葛树涛 记者付薇 人气: 发布时间:2010-03-22

      徐传信回忆说,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当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他们说这是镇政府按照村规民约作出的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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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未受理案件,但修水县人民法院也认为徐毓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此后,法院工作人员找到时任义宁镇纪委书记的丁永鹏,组织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但最终没有结果。 xiushui.Net

      “他说这种情况在各村都有,类似的事情很多,很难办。”徐传信告诉记者,丁永鹏给出的解释和此前镇政府的解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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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3月21日,卢知先在电话中表达了他的看法,“征地安置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当地农民,二是在当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现在很多地方户口管理情况比较混乱,单凭户口决定是否给予安置补偿对全体村民不公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这种集体经济的分配问题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表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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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问到如何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时,卢知先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当地有何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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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局:户口不是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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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传信说,为此事他曾到县信访局反映过,但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按村规民约办理,没有就是没有”。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3月19日,修水县信访局一位韩姓副局长表示知道此事,并接到过几例类似的投诉,“这其实涉及出嫁女和户口空挂等好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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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副局长说,遇到这类有争议的投诉,信访局通常是以村规民约为主,同时要求镇政府组织协调,如不能达成一致,则要征求村民意见,以2/3以上村民同意为准。“大家都要遵守村规民约,为什么你就不用遵守呢?若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就找镇里协调,要求合理的话,我相信村民也会同意。” 本文来自修水网

  据韩副局长介绍,村规民约是在日常生活中有村民代表们拟定或者随风俗习惯形成的,并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一直都在发挥作用,有纠纷的话也会被用来作为调解依据。” HULING

  针对徐毓的情况,韩副局长表示,户口并不是惟一的依据。“我们在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还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已经出嫁的妇女如果不在村中居住,也没有对村里履行过义务,自然享受不到权利了。” xiushui.Net

  对于这种说法,徐传信表示难以接受:“徐毓二十多年来一直在缴农业税、特产税、公益金、乡村提留等税费,户口也没有迁走,更没在户口以外的地方取得承包土地,怎么就成了没有履行义务,不能享受权利了呢?” HULING

  “我还是建议他去找义宁镇政府进一步协调,实在协商不成,就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韩副局长最后建议说。 H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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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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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xiushui.Net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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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传信对这些规定已烂熟于心,“照此说来,不仅徐毓可享受安置补偿,她的丈夫和孩子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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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传信不明白,法律明文赋予的权利,缘何在“村规民约”面前显得如此苍白?难道“村规民约”会比法律更有约束力,可让一个户口还在村里并履行正常法律义务的人,在权利面前成为“黑户”无法享受正常的、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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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讲师臧荣华表示,徐毓的遭遇映射的正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一个前沿问题,即村委会作出的关于集体财产方面的安排,到底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资质行为?“在这个问题上,相关的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会依据村规民约或集体组织代表大会和有关章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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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若村规民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未形成文字的形式,而法律对于这个问题又有明文规定,那当然应当适用法律规定。”臧荣华说,即使村规民约有明文规定,若该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也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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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臧荣华称,因法律的规定不明确,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其认定为村民的自治行为而不予受理,因此他建议,徐毓可向政府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就复议结果提起诉讼。“或者如果涉及人数较多,村民们可提起代表诉讼,法院可能会受理。” HULING

  □文/图 实习生葛树涛 记者付薇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责任编辑:葛树涛 记者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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