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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办理移送执行案 当事人上门赠旗表谢意

来源:修水报 作者:何方瑜 人气: 发布时间:2010-03-12

      3月4日一早,武宁县官莲乡莲花村村民黎维国领着全家人来到修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上“秉公执法、热情服务”锦旗,感谢县法院为其全额执行完毕其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
      2006年4月24日,黎维国之子黎先喜与陈飞斐等租用朱细林的轿车去九江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致黎先喜死亡。因善后赔偿事宜双方发生分歧,同年6月5日,黎维国将陈飞斐、朱细林诉至武宁县人民法院,9月7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以(2006)武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飞斐、朱细林连带赔偿黎维国各项损失80000元。因二人逾期未履行,11月1日,黎维国向武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宁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人多次找陈、朱二人,并采取了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但却发现两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所作的还款计划与黎维国预期有一定差距,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期间黎维国多次给县、市人大和政府写信反映情况、上访,并在2007年8月3日提出了将该案提级执行的申请。同年12月1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移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县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案件承办人积极了解被执行人的思想状况和财产状况,因案制宜,因情释法,采取法制教育与思想疏导相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承办该案的法官丁尚上不辞辛劳,多次往返于修水、武宁、瑞昌之间,一方面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处理,认真调查,查清事实;另一方面耐心解决双方当事人心结,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争取谅解。最终,黎维国与陈、朱二人达成和解协议,2008年12月30日,陈飞斐、朱细林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何方瑜) 内容来自xiushui.Net

责任编辑:何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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