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因山林流转款分配引起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双方经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同村同组村民,各自均拥有自己的林地。几年前林改发证时,政府在操作中将几户林农的林地用一证予以确权,即多个林农持一本林权证(联户证)。本案张某所持有的林权证实为五户林农共有,但该证仅载张某一人。今年初,张某所在的村小组经协商,决定将该组的林地流转。尔后,张某所持林权证上的林地全部流转给某公司,张某依其实际的林地面积应得流转款已由小组的代表刘某给付张某本人,该林权证上除张某以外的林地的流转款存放于刘某处。后张某以刘某截留其流转款,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刘某返还,遂成讼。刘某则称张某所持的林权证为联户证,张某应得的部分已给付其本人,余款应为其他林农所有。 在查清本案事实后,法庭三次邀请当地政府及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无果。为妥善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12月18日,法庭向县林业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该局对张某所持林权证予以审查并重新确权发证。次日,林业局函电当地政府,表示会尽快商处此类纠纷。在获悉林业局的答复后,见到法官再次登门调解时,张某表示其也清楚余款不属于自己所有,之所以向法院起诉,是想借法院督促发证机关解决现今林权证发放令人尴尬之处。 (欧阳中学) 内容来自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