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结合该县的实际,制定了《修水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全县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应当进行问责。已调离的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问责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九种形式。同时还规定了从重问责、从轻问责及免于问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