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1月5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使得年仅6岁的申请执行人彭某今后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同时,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情法并重和高效快捷的工作方式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03年3月20日出生的申请执行人彭某帆,在2007年12月29日上午进入一无人看守的砖厂内玩耍时,不慎落入砖厂内的圆筒搅拌机,并在搅拌机转动时致伤,造成彭某帆左上肢、双下肢等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该案经修水法院一审并经九江中院二审,判决砖厂的13名合伙人共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等各项费用542573.5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案件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众多,修水法院领导极为重视,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程鹏指示案件承办人,要认真排摸分析,摸清当事人思想现状,并要求执行员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想法和要求,进一步把握每个当事人的思想脉搏,适时安排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促使他们相互理解,达成和解。 经过前期的送达执行通知、调查走访和传唤工作后,2009年11月5日,修水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会同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镇、村干部和申请人的委托律师,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和13位被执行人组织在一起进行协商。由于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所有赔偿款今天必须一次性到位,而被执行人虽都对小孩受伤表示了同情,也纷纷表示会履行法院的判决,但具体到每个被执行人时,都表示因赔偿数额较高,难以即时履行,至于如何履行则谁也不肯表态,都持观望态度,使得协商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HULING 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先是巧妙地运用了“代理人效应”,与申请人的委托律师一起,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执行和解的权利、风险、后果,释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引导其换位思考,在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主动对其进行引导,促成其愿意继续坐下来协商;对于被执行人,则对其告知如拒不履行,法院可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的后果,形成一种兵临城下的强制态势,为以“和”促执创造条件。然后,执行人员趁热打铁,针对每个被执行人不同的经济条件,将13位被执行人全部分开,与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一一进行单独协商调解。 在执行人员发起的强大的思想攻势和和风细雨的感召力的合力作用下,被执行人消除了对抗心理,主动配合法院依法执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对被执行人全额即时履行的难度表示谅解和认同。最终,双方寻求到了都能接受的执行方案,申请人与13位被执行人全部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拿到了第一笔赔偿款二十余万元。 被执行人之一的彭某业事后说:“我因为一时拿不出那么多赔偿款,就怕法院会查封厂子拍卖设备,那样我们的厂子就没救了。还是法院帮助我们走出了困境,以后我可以安心经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