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樊金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樊金金家与邻居朱征兵家时常发生矛盾。2007年6月21日晚,樊金金窜至朱征兵家质问,双方发生争吵。樊金金即从卖猪肉的屠砧上拿了一把约一尺长的刀朝朱征兵身上一阵乱砍,并在朱的妻子徐立菊背部砍了一刀。后经闻讯赶来的邻居劝阻,樊金金才丢掉凶器逃到外地躲藏。另查明,今年4月10日,樊金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朱征兵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徐立菊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金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周义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