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在县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成功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妻子当场支付11.5万元。 2007年6月17日,罗某驾车在修武线51KM+700M处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右下肢损毁伤、左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肘关节脱位及桡神经损伤,左肘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分别构成五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经修水法院一审并经九江中院二审,判决罗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24368.44元。判决生效后,罗某分文未付,王某遂向修水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10月9日,县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在针对该案召开的案情研讨会上,有意见认为,罗某夫妇均是江西高安人,且已离开修水下落不明,其房屋财产均在高安,应将该案委托高安法院执行。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程鹏认为,案件承办人应先全力调查罗某在我县境内的财产状况,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考虑委托执行。 会后,法院工作人员立即到全县各金融网点查询罗某的存款情况,结果显示罗某在我县没有任何存款。承办法官并不气馁,次日一早又去了车管、房管、证券公司等单位查询,结果仍是一无所获。法官再次仔细查阅案件卷宗,发现判决书中提到罗某交通肇事时所驾驶的车辆系修水至南昌的营运车辆。抱着最后的希望,执行法官来到修水汽运公司,调查罗某是否拥有客运线路运营权。 xiushui.Net 在修水县汽运公司,执行法官调查到赣G51×××小客车的南昌线路运营权系罗某所有时,立即向该公司下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冻结运营权,马上召集申请人和罗某的妻子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罗某在今年10月20日前支付11.5万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10月13日,罗某妻子将案款如数支付给了申请人。 (何方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