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农建设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我县日前出台了《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 《办法》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职责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实施全县的土地征收工作,并依照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被征收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与被征地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办法》严格了土地征地工作程序。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征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具体征地事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外,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用地前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办法》还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补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依照赣府字[2009]22号文件确定的分区域土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办法》明确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要负责引导被征地单位群众参加社会保障,对被征地单位范围内特困户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劳动力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需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