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这个通知来得非常及时。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贿选村官”现象也比比皆是,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的候选人为了达到当选的目的,利用请客吃饭、送烟送酒等小恩小惠拉选票;有的以帮个别人办事、空头许诺等为诱饵,搞“隐性贿选”;有的则不惜花费十几万、数十万元买选票;还有的甚至利用黑恶势力,威逼利诱,强拉选票。 为什么贿选现象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村民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许多村民从家族、小团体、个人和眼前利益出发,投“利益票”,有的碍于情面投“人情票”,有的参与民主政治、当家作主的意识淡漠投“应付票”,都给“贿选”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政府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到位,给“贿选”留出了空间。但究其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驱动,认为做村官有利可图,集体资产有“洞”可挖。 “贿选”行为严重破坏了村级换届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干扰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毒化了农村的政治环境和社会风气。同时,贿选者一旦当选,不但要获取贿选中“投资”的高回报,还要兑现用“公权力”为亲朋好友谋私利的承诺,受这种思想的指导,必定会产生更严重的腐败,他们或利用职权低价承包集体资产谋取利益,或大肆挥霍、甚至私分村级集体资金,导致资产流失、集体经济弱化,影响和破坏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党组织应该对其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贿选的危害性,进而采取切实的措施制止和防范“贿选村官”行为的发生。(倪启爱) 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