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低价旅行团因强制购物产生的纠纷事件频出,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悲剧。事实上,对于宣称“零团费”甚至“负团费”等的“不合理低价游”,《旅游法》早已明令禁止,但多年来禁而不绝。本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轻信这类骗局。
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零团费”等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字眼充斥耳目,令游客怦然心动,但“零团费”出游却是低价陷阱,游客受骗案屡见报端。最近一段时间,打着广场舞比赛幌子的“零团费”出游出现在市场上,殊不知,这是一种旅游骗术,实行“购物欺骗”,设下“消费陷阱”。 4月29日,《浔阳晚报》报道《九江再现广场舞老骗术, 邀请大妈去香港参加大赛》一文,披露打着“广场舞”旗号,欺骗广场舞爱好者“低团费”甚至“零团费”出游的陷阱。其实,这是一种广场舞老骗术,近年来,全国多个城市都出现过这种骗术,赴某地参加广场舞大赛的大妈大爷遭遇购物骗局,不买就被骂,引发冲突。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早在在2013年10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明令禁止“零负团费”的超低价组团现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旅游部门提醒:勿贪便宜以防上当 5月4日,记者来到县旅发委了解到,我县没有出现"零负团费“的投诉事件,对于近期其他城市出现的"零负团费“现象,会加大对我县旅行社的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环境,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出游时切勿贪图便宜,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看上去越是占便宜的事越要多个心眼。 对于选择参团旅游的旅游者,旅发委的工作人员提醒,务必要留意组团社的资质,出境旅游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参团前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索要发票;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可参照当地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旅游成本指导价,选择高于指导价的旅游产品和路线,切不可贪图便宜参加低价旅游团;同时要谨防网络欺诈,切勿相信街头旅游小广告及“旅游贵宾券”、旅游赠券“等消费陷阱,自觉抵制”零负团费及“不合理低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