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到乡村办事,看到不少地方竖立着“一处冒烟,罚款一千,拘留十天”的醒目标语牌。显然,这是为了加大护林防火的宣传力度,其动机和目的无可非议。但我认为此类标语于法无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是执法部门应掌握的一条原则。“一处冒烟”就罚款、拘留,不视冒烟的原由和是否产生了危害后果,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据我了解,某乡有个村民在自家屋后的水田中间焚烧病蚕残渣,也因属“一处冒烟”而被罚了500元,且是借钱交罚款,这就难怪老百姓不理解且会有怨气了。 所以我认为,宣传标语应于法有据,执法也不能以罚代管。有些地方“杜绝火源进山,防止森林火灾”,“一旦森林失火,依法从严惩处”这样的标语就写得很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