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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朱彩源

  为规范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县国土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的管理办法。

  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没有住房;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重建;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原有住房破旧需择基建房且愿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其它符合建住宅条件的。农民建房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在省道两旁20米以内、县道15米以内、乡道10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建房,不得占用行洪河道和林地,不得选择地质灾害多发地和易发地,不得未批先建。农民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农民建房应首先向村建房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村(居)委员会初审,由乡镇土管所踏勘审查,经乡镇政府审核把关,最后经国土局报县政府批准,住宅竣工后由县土管局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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