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精神,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个人参保,土地收益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农民,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丧失家庭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民;
第三条 凡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年满18周岁并办理“农转非”后,本人自愿,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60%计算,缴费比例按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确定。
第五条 按照“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失地农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对初次参保的失地农民,根据各自年龄大小分别向前延伸补缴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缴金额由失地农民个人负担60%,县人民政府在土地收益中补贴40%。
㈠参保失地农民大致划分为4个年龄段,即:①年龄段: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②年龄段: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③年龄段: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④年龄段:男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女满18周岁不满35周岁。
㈡按上述划分的年龄段分别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按40%的比例补贴相应的年限15年、10年、5年、3年。
具体补缴时间和补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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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
政府补贴 |
合 计 |
①年龄段补缴15年 |
14907.00 |
9938.00 |
24845.00 |
②年龄段补缴10年 |
10867.17 |
7244.78 |
18111.95 |
③年龄段补缴 5 年 |
4954.00 |
3302.40 |
8256.40 |
④年龄段补缴 3 年 |
2939.01 |
1959.34 |
4898.35 |
第六条 ①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原则上要求整体参保,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向县社会保险局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从次月起独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 其余年龄段的参保失地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向县社会保险局补缴不同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纳入省级统筹,必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②③④年龄段的参保失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八条 失地农民首次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政府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和政府分别负担60%和40%。失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抵缴,抵缴不足部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如征地补偿费已发给失地农民的,则由参保失地农民个人一次性缴清。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从县城规划区内分地段或地块土地交易收益中,按参保失地农民政府补贴总额的10%划拨给县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