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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山谷遗风

九江市人民政府九府发〔2009〕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已经2009年6月2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八日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区为活动场所,利用乡村自然和人文历史资源,吸引游客前往休闲、观光、体验、购物及学习等旅游活动,已成为当今世界正在兴起的旅游形式,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我市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一流、田园风光优美,发展乡村旅游的条件得天独厚、优势十分明显。为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九江旅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内需,增加旅游消费,增强九江旅游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乡村旅游发展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场化、差异化、规范化的要求,科学整合乡村旅游资源,精心培育特色旅游产品,大力创新发展模式和经营机制,努力把九江乡村旅游打造成中国乡村旅游的品牌,真正成为我市旅游产品的新卖点、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亮点。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培育20个富有特色具有竞争力的乡村旅游景区(点),20个旅游强乡强镇,50个旅游特色示范村,1000家星级农家旅馆,全市乡村旅游年接待量达300万人次,占全市旅游接待总量的15%;实现旅游收入20亿元,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16%;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农民人均年增收50元,带动直(间)接就业10万人。
  二、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本着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规范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抓好乡村旅游资源普查分析,统一编制九江市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编制要与推进九江旅游总体发展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弘扬九江文化相结合、与资源环境保护相结合,努力做到高起点、有特色、规范化。在空间布局上,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连点成线,重点抓好环庐山风景区乡村旅游圈、沿庐山西海乡村旅游带和环鄱阳湖乡村旅游片的规划建设。各县(市、区)要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立足资源优势,突出产品特色,因地制宜地编制好本区域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开发项目,彰显个性,错位竞争,差异发展,严防资源破坏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严肃规划的指导性,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加快乡村旅游发展,即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防止形式主义、无所作为,又要防止脱离实际、一哄而上,要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三、打造乡村旅游项目品牌
  根据我市乡村旅游资源特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期重点打造四大类型的乡村旅游产品。
  (一)接待服务型。以“一环四沿”(即:环庐山风景区和沿昌九、沿西海、沿鄱阳湖、沿长江)为重点,围绕游客和市民需求,发展一批以餐饮、住宿、农业观光为基本元素的特色乡村旅游项目。
  (二)农事参与型。以50个旅游特色示范村为载体,结合农事季节和农特产品加工,大力发展农耕文化和观赏性、参与性较强的“农家乐”体验项目。
  (三)休闲度假型。以20个旅游强乡强镇为重点,以环庐山西海、环鄱阳湖优美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为依托,兴建观光、娱乐、休闲、度假设施,为游客和市民提供休闲、游乐、科考、探险等服务,满足其回归自然、享受自然的消费需求。
  (四)文化参与型。整合各类文化遗产,依托历史文化名镇、古村落、古民居以及九江历史文化、名俗文化、名人文化,开发一批集文化体验与休闲娱乐于一体的乡村旅游项目。
  在具体品牌打造中,各地要结合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按照巩固提高一批、建设发展一批、规划推动一批的要求,抓好不同类型的试点示范,典型引路,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起。要突出乡村自然生态和九江历史文化特色,体现乡土气息,增强乡村旅游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加大乡村旅游宣传力度
  坚持把乡村旅游作为主打产品和营销重点之一,纳入全市旅游整体宣传营销计划,整体对外包装营销。制订全市乡村旅游宣传促销实施方案,科学设计九江乡村旅游宣传口号和徽标,根据我市乡村旅游景区特色,精心策划和包装主题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和乡村文化活动,设计编排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编写乡村旅游宣传资料,借助市内外重点新闻媒体、信息网站和重要赛事、重要节庆活动,全方位开展宣传促销,打响九江乡村旅游品牌。加强乡村旅游目标市场研究分析,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宣传促销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景点、企业,特别是旅行社的促销主体作用,大力开拓南昌、武汉、合肥等周边客源市场,逐步拓展北京、广东、港澳台以及日韩等境内外重点客源市场。
  五、加强乡村旅游规范管理
  (一)坚持开展全市旅游强乡强镇、旅游示范村的评比活动,高标准、高起点建设一批在全省有地位,全国有名气的乡村旅游景点,重点围绕餐饮卫生、住宿接待、服务安全等内容,在省出台的《江西省农家旅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基础上,参照外地先进经验,结合九江实际情况,统一制订乡村旅游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乡村旅游经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高度重视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市内外高等院校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期分批抓好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乡镇、村组干部以及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发展乡村旅游的组织、指导、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大对乡村旅游建筑环境、卫生环境、生态环境的清理整治力度,积极开展绿化、美化工作。
  (四)加快乡村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抓好镇区和景区(点)的道路网络、给排水网络、电力、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和各类市场、文化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配套程度和综合服务功能。
  (五)以满足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完善旅游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快建设旅游餐饮、住宿、停车场、公厕等服务设施,提高游客接待能力,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
  (六)组建乡村旅游协会,制订《诚信经营公约》,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确保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六、完善乡村旅游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九江的高度出发,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制定和完善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重点扶持,加大投入。从2009年起到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重点乡村旅游项目规划、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市场宣传促销和考核表彰奖励。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各部门要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倾斜与扶持,统筹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点、农业综合开发、水利交通、乡村公路、扶贫开发、生态建设和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对乡村旅游,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要在规划指导、项目审批、开发用地等方面,提供最佳优质服务;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简化有关证照的申办手续,参照城镇职工再就业、返乡农民工和全民创业有关政策,给予税费征收等方面的最大优惠扶持。对从事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限额。
  (三)市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省、市有关乡村旅游设施和接待服务标准推广到点、到户,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水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对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市农民工就业培训体系,享受相关优惠。
  (四)加大乡村旅游市场化改革力度,放开乡村旅游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原则,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激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引入市场机制;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依法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市内外各类企业、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采取入股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龙头,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组建乡村旅游开发公司或合作社,投资开发经营乡村旅游景区景点。
  (五)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旅游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等多种形式,满足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七、强化乡村旅游组织领导
  加快乡村旅游发展,关键在领导,重点在县(市、区)、乡镇和村组。市、县(市、区)分别成立发展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各地要坚持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加快旅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壮大县域经济、扩大内需、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点来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范畴,严格考核评比。市、县(市、区)旅游部门要增设乡村旅游发展指导办公室,主动抓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形象推介、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并会同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和考核奖励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主动调整工作思路,加快研究制定扶持办法和措施,形成全民关心、支持、参与发展乡村旅游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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