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家庭亲属们一起办事力量固然强大,但若将这股力量用错了地方,那结果可就大相径庭。 一父亲同邻家纠纷,其儿子争当“先锋”,将邻家打成重伤。日前,被告人金大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金大春的父亲因责任田归属与邻居金政财产生争执。被告人金大春闻讯后,驾车赶到金政财家理论,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金大春从车内拿出西瓜刀,将被害人金政财右手臂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金政财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金大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于2013年3月9日经大桥镇人民政府、大桥派出所、大桥司法所、画桥村委调处,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5000元,被告人已支付了105000元, 2013年农历小年前支付40000元,2014年农历小年前支付50000元。被害人要求司法部门不追究被告人金大春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大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金大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打击犯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