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俗话说,走多了夜路,总会碰到鬼。两男子里应外合地多次贩卖毒品,就栽在警方手里。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轮鑫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金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轮鑫万先后5次贩卖海洛因毒品给被告人金冷林,重约13.83克,获赃款5120元;同时,被告人金冷林先后4次将买来的海洛因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吸食,重约5.8克,获赃款3600元。
庭审中,二被告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都认为自己认罪态度好,要求法院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轮鑫万、金冷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从中获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轮鑫万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冷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