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修水一男子以拿零花钱买东西吃为诱饵先后对两名幼女进行奸淫。此案被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顾银硍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顾银硍在邻居家玩时,见被害人小甜(2003年6月出生)无人照看,即起歹念,以拿零花钱给小甜买东西吃为由,将其带到本地一小学的女厕所内,脱掉小甜的裤子后进行奸淫。同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顾银硍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先后在附近的老屋、小学的女厕所对被害人小甜二次奸淫。
2012年6月17日,被告人顾银硍途经本地一小店铺,以拿零花钱给被害人小珊(2006年10月出生)买东西吃为由,将小珊骗至一小学后墓地处,脱掉小珊的裤子,对被害人进行了奸淫。两天后被告人顾银硍被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及开庭过程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银硍以金钱诱骗为手段,多次对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进行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