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检君
古语有云:“小酌怡情,大酌伤身”。
朋友聚会,三杯两盏,适度饮酒,是一大乐事。
但,饮酒过度,甚至醉酒滋事,就不是一桩美事了!
修水的小董,就因醉酒滋事,收到了公检法发来的刑法大礼包一份!
朋友聚会,三杯两盏,适度饮酒,是一大乐事。
但,饮酒过度,甚至醉酒滋事,就不是一桩美事了!
修水的小董,就因醉酒滋事,收到了公检法发来的刑法大礼包一份!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7日凌晨,小董与朋友聚会喝醉了酒,妻子将他接回家,两人在居住的小区门口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小董为发泄情绪,用一铁撮箕的手柄对停靠在小区门口附近的23辆小汽车进行打砸,将挡风玻璃等部位砸坏。经鉴定,23辆小汽车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9230元。
酒醒后的小董追悔莫及,连忙向23辆汽车车主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车主的谅解,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11月8日,小董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普法小课堂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喝酒有节制,切不可饮酒过度。醉酒不仅有损身体健康,更会让人头脑昏沉做出失控之举,甚至触犯法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