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1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修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林政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情况汇报,结合会议的审议意见,作出以下决定。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按照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围绕生态示范县建设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森林资源保护作为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抓紧抓好,改革新林业体制机制,促进林业发展。 2、健全乡镇村组三级护林网络,落实管理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的责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3、来格执行木材限额凭证采伐管理制度。在采伐限额范围内实行《木竹采伐许可证》林农申报、林业工作站审核、乡(镇)村公示、分户发证制度,实行先设计后采伐、限时采伐、伐后检查验收制度,杜绝林农无采伐资源持证,禁止截留《木竹采伐许可证》,依法查处木竹采伐许可证买卖行为。依法征收林业税(费)。除人工林抚育间伐、天然林小片皆伐和建设项目采伐外,严禁采伐、收购、经营、加工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杉树和20厘米以下的松树。 4、做好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切实加强用材林经营管理、国家生态林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严格执行商品木材限额销售计划,建立并规范管理木材交易有形市场。取缔木材利用率低的加工企业,鼓励出材率高的木竹精深加工,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5、尽快按照审批程序调整木材检查站的设置,严把木竹运输出境检验关。木竹运输一律凭放行证放行,对有证运输而超装的木竹一律没收,严禁木竹检查站自行收费(罚款)放行。 6、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关系,实施征点用林地等与影响森林资源有关的项目,应先行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切实保护林权林地所有者利益。 7、加强林业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林业执法力度。调整林业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严厉查处林业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罚代法以及执法人员参与非法贩运木材的人和事,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严查严惩木材无证采伐、非法收购、无证加工、无证运输以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不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