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徐传华
县林业局出台《关于加强农民自用材管理的若干意见》
8月18日,县林业局发文《关于加强农民自用材管理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农民自用材管理,确保自用材真正用于农民自用,防止改变其自用性质,变相转让出售木材,扰乱林区秩序稳定。
《意见》指出:农民自用材是指林区农民用于建房、房屋维修和其他生活所用以及林权单位自采自用的木材。农民自用材只限林权所有者自用,不得改变其自用材性质,挪为他用,私自转让出售。同一建设项目只可申请办理一次自用材,同一户主同一宗地每年只能申请采伐一次。
《意见》对自用材的采伐申请程序、采伐设计、采伐证办理条件、采伐收费、采伐管理、自用材运输管理以及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自8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