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农民,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
㈠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丧失家庭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
㈡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或者扶贫移民采用无土安置的。
第三条 失地农民除务农外,2003年1月1日前未从事过工商业生产经营或以其他方式就业的,经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可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核发《江西省再就业优惠证》。
第四条 失地农民持《江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下岗再就业人员一切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第六条 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失地农民持《江西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免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第九条 失地农民持《江西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申请金额在2万元左右、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公务员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条 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援助,免费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根据劳务市场的需要,开展定向培训,促进异地就业。
第十一条 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失地农民进城短期就业提供服务援助,免费介绍他们短期就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修水县失地农民劳动就业优惠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