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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为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明确审批程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参照《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项目选址

    第一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在项目审批前需立项、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企业(或社会)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依法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大型建设项目应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工业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涉及市政、通信、广播电视、堤防等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条    县城乡规划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选址意见和用地规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条    确定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后,由县城乡规划局对该建设用地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㈠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㈡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均须经县城乡规划局局长签字同意。凡违反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无论属何机关或何领导批准,均追究县城乡规划局局长责任。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城乡规划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同意后,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第五条    县城北城区5年内不再批准建设项目(含拆旧翻新、原样改造项目),特殊建设项目须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因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损毁、倒塌的,原则实行拆房还绿。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持证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经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

    第七条    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凭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文件,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供地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公开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后,提出宗地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建设单位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宗地土地出让合同及收款凭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房屋拆迁许可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建设用地上需要拆迁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拆迁许可。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后,可以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拆迁机构进行拆迁。公开出让的土地,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拆迁许可。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申请报告、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及依据县城乡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的规划设计方案(含建筑单体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小区鸟瞰图及街景、场区设计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及绿化、配套设施及景观设计图等)。
    第十一条    规划方案由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后附必要的相关材料送县人民政府批准,重要建设项目(城市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建筑及重要地段的建筑)由城乡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附必要材料送县规划委员会批准。规划方案未经审批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下一步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方案批准后,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送符合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图机构必须严格按县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办理规费缴纳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确定施工图与批准的规划方案一致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便协助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审批依据下列程序:
    ㈠由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及拟建管线路由,县城乡规划局召集各管线单位实地踏勘,协商拟定管线路由具体位置,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设单位在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管线路由批复后,需占用、挖掘道路或绿化的,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占用或挖掘许可。
    ㈢经县城乡规划局会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实地放线后,由县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发《道路、绿化占用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恢复过程中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技术指导。

第六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
    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需要拆迁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出具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㈣已经依据《招投标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㈤有满足施工需要且经过符合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的具体措施,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交齐相应的建筑规费。
    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由县城乡规划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实地放线。

第七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㈣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㈤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县房产管理局审查商品房预售申请时,应当通知县城乡规划局进行规划查验,县城乡规划局应当在3日内完成规划查验手续,并将规划查验结果告知县房产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应在得到县城乡规划局的规划查验合格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县房产管理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章    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县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属房产开发的项目(居住小区)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办理竣工单项验收及综合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城乡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通知县城乡规划局进行规划查验,县城乡规划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宗地审批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查验,在5日内完成并将查验结果告知县城乡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城乡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必须取得县城乡规划和县国土资源局的查验合格通知单后方可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九章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初始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㈣竣工验收备案表;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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