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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修水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办理“农转非”后,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通过扶贫解困、再就业工程、社区服务等途径,对保障对象进行救助和扶助;县工商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等部门按国家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优惠、减免帮助;失地农民家庭成员要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谋职业、自食其力。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界定

    第四条   失地农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㈠使用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手机(小灵通)等非基本物质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及子女择校上学,家庭饲养宠物的;
㈡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屋或高标准装修住房3年内的;
㈢家庭有高档收藏品和金银珠宝首饰的;
㈣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大、中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㈤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因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㈥吸毒、赌博、嫖*及从事非法经营的;
㈦不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
㈧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认定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计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家庭成员的收入,按其实际货币和实物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中配偶或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农村户口一方的实际收入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失地农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赡养、抚养费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负起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养父母与养子女,视为父母与子女关系):
    ㈠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超过部分按50%计算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㈡抚养费的计算: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总收入的20%给付,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
    ㈢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的,实际给付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六条    家庭人口按《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是指同一居住地、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解除的婚姻或抚养关系,不在一处生活的应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婚姻或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第四章   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居住地管理、动态管理、张榜公布的原则。
    第八条      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个人申请。家庭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后,据实填写人员、收入、财产、供养人和就业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保障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有关证件:户口簿、身份证、赡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残疾证或县卫生局出具的丧失劳动力,无法就业证明。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未申请证明。
    ㈡居(村)委会审查。由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提出的申请理由及家庭收入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论证,经集体讨论后,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公示栏,第一榜张榜公布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月均收入等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之申请人;如无举报,上报乡镇民政所。
    ㈢乡镇民政所审核。乡镇民政所自收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逐户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返回到居(村)委会进行第二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
    ㈣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民政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逐户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意见,反馈到乡镇民政所;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乡镇民政所、居(村)委会进行第三榜公布,公示5日内无异议,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失地农民,批准其全额享受;
    2、对有一定收入的失地农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九条    保障金领取和保障对象复核。
    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由县民政局签发《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加盖公章,发至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银行或信用社领取。
    根据动态管理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低保家庭进行复核,对“三无”常补对象实行每年复核一次,对非常补对象实行每半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领取、停领或将变更领取标准。如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或自发放保障金之日起,连续2次不领取低保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将取消其低保资格。

第五章    保障资金投入与管理

    第十条    县民政局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所需资金预算,与上级下拨资金一并纳入低保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每年年初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上年度低保资金实际发放的3—4%编制预算,报县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
    第十二条    保障金发放。县财政局定期将城镇低保资金拨入县民政局城镇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县民政局将低保资金拨入乡镇民政所专户,乡镇民政所根据县民政局审定的低保对象和标准编制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再将低保资金拨付到各低保户的专用户头,由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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