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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洪永林

  有效投诉期由60天延长至90天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将增加旅游投诉处理的透明度,提高游客的维权效率,更大程度上保障游客和旅游企业双方的权益,对营造和谐的旅游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规定,现在游客投诉时效期间是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游客是什么时候知道的,又是什么时候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呢?对于投诉时间的起始日,此前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常常产生争议。”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而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旅游投诉有效期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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