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县人民法院
“权利不行使,过期则作废”是常用的一句法律格言,这句格言强调的是权利的一个重要属性——期限性。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超过了特定的期限,权利就“作废”了,或者是变成了自然权利,法律就不予保护了。执行作为维权的“最后一公里”,很多当事人却往往在最后这一公里走岔了,在花费较大精力、时间赢得诉讼后,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导致权利“丧失”。
2014年熊某与黄某因继承纠纷起诉至修水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熊某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熊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黄某进行调查时,黄某称该案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法院不应予强制执行,并于2020年7月22日向法院提出执行时效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查明,熊某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8日生效,判决确定黄某的赔付款履行期限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即履行期限届满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及申请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应为2018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故而申请人熊某应当在2020年5月30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熊某于2020年6月5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未有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执行时效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不应对时效主动释明和审查,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但被执行人黄某向法院提出了执行时效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异议成立,熊某丧失了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变成了自然权利,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两年的执行时效,主要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便于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财产线索,保障执行顺利展开和执行的效率。因此,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申请执行时效过期而影响权利的实现。权利有期限,过期则作废,法律保护人们合法权利,但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