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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讲不清借款经过 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庭参诉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苏家发

   诉讼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恐怕还得当事人亲自出马。11月4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向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林某发出要求到庭参加诉讼通知书,这也是该院按照最高院提出进一步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真实性,力争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后,依照新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出的首份通知书。

  今年5月,林某向广州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余某,要求余某偿还借款本息13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花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修水县人民院管辖。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裁定该案由修水法院审理。该院8月底立案受理后,10月底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时,原、被告本人均没有到庭,都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辩称借款不属实,主审法官要求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经过进行说明,但原告委托代理人无法叙述清楚借款经过。考虑到林某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该院决定向林某发出到庭参诉通知书,要求其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据承办法官介绍,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九江市法院 苏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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