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吴小连
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徐仙梅返还原告冷文松现有质押画册259张,赔偿原告冷文松画册缺损损失5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冷文松与被告徐仙梅合伙经营南杂货生意, 结算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欠据,该欠据载明欠款金额及还款情况,并约定原告以文革画册一本质押给被告。该合伙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判决由冷文松偿还徐仙梅5945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冷文松已部分履行。2005年12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古画册一本共259张,原告注明底价4.5万元,但双方对画册的名称、质量及状况等未载明。通过勘验,查明该画册共有259张(已交法院封存),现缺损情况为:照片脱落5页,破损3页,有粘贴痕迹等15页。另双方对缺损的画页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价值。庭审中,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现有画册,并自愿放弃质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已经法院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已部分履行。现被告同意返还现有的质押财产,自愿放弃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用以质押的画册的主张,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画册交付时就是缺损的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对缺损的画页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价值,法院亦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故只能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画册缺损的损失5000元。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