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一在校学生为满足驾车虚荣心,竟然在无证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见前方有车即紧急刹车而打滑旋转,撞上公路护拦及前方行驶的车辆尾部而致两死一伤。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建东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与王某在修水“诚信车行”用王的驾驶证、身份证租了一辆小轿车使用。同年12月29日,王某驾驶租来的车帮匡某去接其朋友余某时,并邀被告人同往。被告人与王某、匡某接到余某、康某后,于当晚驾驶车辆返回修水县城。途中,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行至大广高速2634KM十410M处时,见前方有车即急踩刹车,因路滑和超速导致车辆打滑旋转,撞上高速公路护拦及前方行驶的车辆尾部,造成匡某、余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匡某亲属的经济损失55万元、 余某亲属的经济损失45万元、康某的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建东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建东林的悔罪表现,现又系在校学生,考虑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