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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以收条抗辩借条 法官明察秋毫予以驳回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男子为赖账,以收条抗辩所欠借款,但最终被法官识破。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梁政海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池偿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经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0年12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说在浙江温洲举办演唱会向原告借款16.7万元。2011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其内容:“2010年向金池借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元正,还欠壹拾万零伍仟元正,四月底归还。”,出具承诺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至2011年11月尚欠本金和利息4.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4.5万元的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于2012年4月归还了2万元,尚欠2.5万元。2012年6月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其内容:“今收到梁政海先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以往所开任何收条,一概作废,特此为据。”见证人徐某、吴某在该收条上签字,原告亦已签字。于是被告以此收条来证明本金还清;原告则认为该收条中注明了以往的收条作废,不等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作废。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证据确凿,理由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出具的收条中注明“以往所开任何收条,一概作废”,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条作废,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作废,故被告提出不欠原告的借款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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