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客车停车下客后起步时未关车门致乘客摔出而遭碾压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86606元,向被告公交公司返还垫付费用148816.4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刘某驾驶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宁红大道公交站台处停车上、下乘客,在车门没有关好起步行驶时,该车乘客王某正好下车,造成王某摔出车外后被该车碾压致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由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即到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某的损伤经鉴定,认定王某的损伤评定为六级伤残。另外,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王某现金149000元。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系被告公交公司雇请的司机。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为3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时保险公司享有20%的免赔率。因其余赔偿经协商未果,原告王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赔偿103724.19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2012年3月,王某在宁红大道公交站台从客车上下车时,被摔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致左小腿截肢构成六级伤残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本院采信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即由刘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刘某受雇于被告公交公司,因此刘某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受。本案王某被该车摔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致伤,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只能在车上人员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确定了原告的损失范围,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客车停车下客后未关车门致乘客摔出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章俊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