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马首智
送达难一直是基层法院工作的难点,执行文书送达则更是难上加难。4月18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电子邮箱将相关执行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某建筑公司远在南昌,直接上门送达显然会浪费可贵的司法资源。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并快速将相关执行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该院执行局在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后选择了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相关执行文书。4月17日上午,该院执行局干警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文书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邮件后随即与该院执行局取得联系,并承诺尽快将案件款汇至该院账户。4月18日上午,承办法官打开自己的邮箱时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将案件款汇款凭证发送过来,该案圆满解决。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该案承办法官说:“电子邮件送达不仅能够克服以往特快专递送达时间长、有效送达难的弊端,而且还能缩短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