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修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主审法官兼顾被告生产经营状况,判决被告分期还款。
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5日,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至2024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原告张某系该公司创始人之一,2009年11月陈某收购该公司时缺乏资金向张某借款60万元,后张某替陈某还款20万元。2012年8月30日经原被告结算,陈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写明该公司借张某现金80万元整,月利2分。2012年9月20日,经结算2012年9月30日之前的利息,陈某再次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10万元利息的欠条,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约定月利息1分,按月付壹仟元整。至今被告本息未付,原告诉诸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欠10万元利息,但认为80万元中的10万元系利息,应按70万元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对欠原告80万元及结欠至2012年9月30日之前的利息10万元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2012年9月20日的利息欠条中约定了1分利息,该约定属于复利计息,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目前被告的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2012年9月30日之前结欠利息10万元及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利息9.6万元(80万元×20‰×6个月),本金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下月起按每月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偿还,利息以月利率20‰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款时止,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兼顾被告生产经营状况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分期还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孙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