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山谷
兴致勃勃办厂却在经营中出现困难,于是从政府借款15万,不料亏损至无力偿还,遭到债权人起诉。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冷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古市镇政府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用以抵押上述借款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冷某办厂,出现部分财产资金周转困难,于是陆续向原告借款五笔金额共15万元,虽均未出具借条,但有汇款凭证、证明及抵押合同予以证实。2011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冷某在原告古市镇政府借款15万元,被告自愿将位于修水县义宁镇东门路房产抵押给原告;且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他项权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未答辩。
法院认为,原告古市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冷某借款关系成立,其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依法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要求以被告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冷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