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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合一”:更实在的惠民举措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冷碧春

  今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文件要求,从2012年开始,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房合一”、租售并举的新制度。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

     “三房合一”,就是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将它们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合二为一,简言之就是建一种房子,即公共租赁房。今后城市里的保障房,除了棚户区改造之外,就是一种公共租赁住房。这种合一之后的公共租赁房租金区别不同人群,如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的城市家庭,享受的租金价格是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如何实行“租售并举”

     租售并举指的是在租用城区公共租赁房三年以后,允许租住者自愿申请购买有限产权,出售价格原则上按住房建完成本价格。被购买的公共租赁房能够抵押贷款,也可以继承,但是不能转让,不能上市交易。如果今后该购买者生活条件改善,不再需要这个房子,该房子可以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由政府回购。

     推行“三房合一”有什么意义

     全省实行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 并轨建设、 租售并举,是当前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举措。“三房合一”有利于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有利于解决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吸引人才,创造良好创业就业环境,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金使用效率,便于操作和管理。

     哪些人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三)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四)申请人及家庭所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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