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年12月17 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 255号令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对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评审和地震预报的发布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中规定:“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