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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绿色生态建设七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山谷遺風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绿色生态建设七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绿色生态建设七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绿色生态建设七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九江市绿色生态建设七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绿色生态建设七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把九江建设成为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目标,坚持绿色生态和谐发展战略,严格执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全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七大专项整治行动,努力使我市达到“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的目标。
二、 组织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生态建设七个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九江市绿色生态建设七个专项整治行动。其人员组成为:
指 挥 长:张  华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廖凯波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熊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海事局、市港口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民营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
九江市绿色生态建设七个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协调指导小组。
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担任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周照华、市环保局总工李富贵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同志常驻办公室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职责:
 1、向各工作组和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  
 2、收集各工作组和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3、负责七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的信息发布;  
 4、及时协调和处理专项行动中的有关事宜;  
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组和七个专项整治行动小组。
工作组职责:
1、行动督查组:负责督促七个专项整治行动按进度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
2、宣传报道组:负责对七个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进行全过程的宣传报道。
3、技术指导组:负责对七个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专项整治行动小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
三个协调指导小组分别由建口、工口、农口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归口协调指挥七个专项整治行动。
三、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九江市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具体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九江市修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具体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2。
(三)九江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具体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九江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具体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4。
(五)九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具体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5。
(六)九江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具体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6。
(七)九江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具体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7。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此次专项行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资金支持到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实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监督,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大造声势,并通过各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实施绿色生态和谐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确保七大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四个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各自负责的专项行动,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海事局、市港口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七大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建立调度会议制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各专项行动小组组长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影响工作进程中的难点问题,督促进展缓慢的专项行动按计划推进。同时建立奖励惩罚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未完成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戒勉。对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不支持、不配合,影响工作进程和效果的部门,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江市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对九江市工业园区展开全面的环保专项行动,使所有工业园区分批建设好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现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九江市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蒋仁春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副组长:徐  兵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二)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时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按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安排的时间表完成本辖区内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及建设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地方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二)严格按国家政策,把好项目准入关,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和未进行“三同时”,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四)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处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三年内所有工业园区须分批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在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之前,监督园区各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对园区内污水治理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停产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同时,对入园企业限产限排。对未按期完成集中污水处理建设的县(市、区),省(市)发改委将对其辖区内建设项目不予核准、备案,环保部门对其实行“区域限批”。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调查摸底。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排污申报和查阅资料等手段,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好档案。根据三年内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出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于8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展稽查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各工业园区内投产企业至少抽查5家。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2008年1月——2010年11月)
三年内全市12个工业园区均要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
2007年底前,沿修河的修水、武宁、永修三县工业园,湖口县工业园完成污水处理厂方案论证,2008年底完成初步设计,2008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2008年底前,环鄱阳湖地区德安县、星子县、共青开发区、都昌县工业园完成污水处理厂方案论证及初步设计,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2009年底前,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九江县、瑞昌市、彭泽县工业园完成污水处理厂方案论证及初步设计,2010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
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总结开展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工作总结。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度好工业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理;发展与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拉闸停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察。各县(市、区)要认真解决当前工业园区环境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土政策”要予以纠正;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坚决纠正;对不能严格执行“三同时”,超标排污企业,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每季度末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本地区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每年底提交工作总结,市环保局汇总后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江市修河源头保护区及干流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的方案

    为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根据江西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等七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修河源头保护区及干流污染物零排放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九江市修河源头保护区及干流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核心,以查处环境违法行动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修河源头及干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该区域污染物零排放,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修河源头保护区
(二)确保修河源头保护区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三)清理修河干流沿线陆域一公里范围内的污染企业,取缔一批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和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四)通过加强环保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促进修河干流沿线地区产业升级、污染减排。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九江市修河源头保护区及干流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时小波  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胡继仁  市环保局污控科科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全局、市供电公司、修河干流各县政府。
 四、主要措施
(一)南昌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已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结合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科学划定了修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在此基础上设立界碑和标识。
(二)修河干流沿线各县政府要对修河源头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做到源头保护区内污染物零排放。对修河干流沿线陆域一公里范围内重点行业的废水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淘汰范围内的小造纸厂、小皮革厂、小化工厂、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三)在修河上游地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资源型及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修河源头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和最严格的环评审批,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对修河源头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采取上收一级审批的措施,原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市环保局审批,原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省环保局审批。
(四)加快修河干流沿线和环鄱阳湖县城污水处理厂,力争在2008年底前修河干流沿线县城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建设。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县(市)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划定源头保护区阶段(9月1日~9月20日)
根据省环保局制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进行现场勘察,进一步确认修河源头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和标识。
(三)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修水、武宁、永修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修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干流沿线污染企业档案,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四)集中整治阶段(10月20日~11月30日)
集中力量坚决取缔源头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淘汰干流沿线陆域一公里范围内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五)督查和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按照本次专项行动部署,市环保局组织对修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修河干流各县于12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修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九江市修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对修河流域内各县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九江市环保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建设局、发改委、工商部门、电力部门、银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为成员。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对源头保护区排污单位和修河干流沿线重点污染企业的关停计划,并报政府批准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修河干流沿线各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发展与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拉闸停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员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
各县要提前组织对辖区内源头、干流区域进行督查,切实落实各项要求,杜绝专项行动的死角,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

                          九江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江西省设区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市府字〔2006〕30、31号文《九江市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灶整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加大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的整治力度,淘汰并拆除城市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逐步淘汰一批敏感和污染严重的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在2009年底前,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巩固、提升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效果,关闭拒不进行油烟治理的餐饮业,责令油烟治理的餐饮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达标排放;完成对城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申请委托,对超标排放尾气的机动车责令其进行末段治理,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确保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和作坊等进行清理。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九江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领导小组。
组   长:蒋仁春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副组长:徐   兵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行政执法局、市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经贸委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对中心城区内锅炉使用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据此制定禁燃区内锅炉分批淘汰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饮食服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环保、公安部门要做好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理工作,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4、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年检。
5、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污控科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和作坊拒不治理也不迁出城市中心的进行处罚和吊销营业执照,市公安局对造成刑事责任的实行拘留。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好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和存放的管理办法。
(二) 采取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心城区内的锅炉、民用炉灶情况进行认真摸查并建立档案,制定锅炉、炉灶淘汰计划。取缔中心城区燃煤锅炉,进一步加强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它污染严重锅炉的淘汰工作,在原九江市城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灶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完善和督促落实。
(三)加强城区锅炉和民用炉灶的燃料结构调整。在2009年底前,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改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实现燃料清洁化。
(四)在原有开展的城区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同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确保整治效果。
(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尾气定点检测委托制度。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放尾气的监督检测,推行尾气末端治理设施的安装,控制机动车污染;鼓励发展清洁燃料和公共交通系统,逐步淘汰尾气严重超标的机动车辆;
(六)加强对排放有毒废气企业和作坊的监管力度,对经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迁出城市中心区。
(七)巩固城市中心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成果。责令进行油烟治理单位对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达标排放,关闭拒不进行油烟治理的单位或个人。
四、时间安排
(一)2007年底前
1、根据“江西省设区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调查摸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情况,并建立完善档案;制定出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制定好燃煤锅炉分批淘汰及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的淘汰计划。
2、完成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单位油烟治理情况的调查工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达标或关停取缔等措施。中心城区油烟治理达标率达到80%以上。
3、完成城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申请委托工作,继续做好机动车尾气的检测和末端治理设施的安装工作,保证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
4、清查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和作坊,并下达整改通知。
(二)2008年底前
1、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含4吨)的燃煤锅炉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
2、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城市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
3、淘汰一批尾气严重超标的落后旧机动车。
4、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其他企业和作坊进行监管。对经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迁出城市中心区
(三)2009年底前
拆除4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
五、具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全面部署。成立九江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统一部署,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部门要履行自己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经贸委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对中心城区内锅炉使用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据此制定禁燃区内锅炉分批淘汰计划。环保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饮食服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环保、公安部门要做好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理工作,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年检。
(三)抓好宣传,加强监督。鼓励和提倡公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热线,及时掌握群众投诉的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进行重点处理,将群众投诉较多的区域划为重点整治区域,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九江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为重点,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年底前彻底取缔全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反弹)内的所有排污口,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  成立九江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时小波  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胡继仁  市环保局污控科科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海事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 市水利局、市港口局、市水务公司。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环保局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定期发布饮用水源水质状况公报,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2)规划局负责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的整治进行规划。
(3)海事局负责对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
(4)建设局负责城市管网的改造,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5)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
(6)水利局负责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负责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岸线和水库库区的保护管理。
(7)港口局负责清理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8)水务公司负责采取有效净化措施,保证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9)监察局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主要措施
(一)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一律依法拆除、搬迁。
(二)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清理搬迁。
(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一律取缔。
(四)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采砂作业进行清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地要在巩固“5.31零点行动”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基础上,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工作。围绕年内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目标,开展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各地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治措施。为巩固“零点行动”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由市环保局负责开展“零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为九江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规划、海事、建设 、卫生、水利、港口、水务公司、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处理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12月上旬,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对专项行动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对整治不力,行动迟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2007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江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工作会议暨七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的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绿色生态九江建设七大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全面推进我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为目标,深入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污染排放,强化九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市的生态优势,为把九江建设成为“山水最美、生态最优、环境最好”的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7年12月31日前全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9台。其中,九江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窑炉)3台;除中心城区外的区域(含市、县),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烧锅炉2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窑炉4台。
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09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九江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董学煌  市经贸委主任
副组长:刘烈三  市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四、主要措施
1、在中心城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2、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3、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建筑陶瓷(工业陶瓷)燃煤倒焰窑等,依法予以淘汰。
4、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上述落后设备和技术。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20日)
各地根据本方案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和时间进度,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实施淘汰阶段(8月21日—11月30日)
各地经贸、环保、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5日)
各地要于12月5日前将实施淘汰的情况报市经贸委。
(四)督查整改阶段(12月5日-20日)
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对全市各地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县或企业进行抽查。市经贸委12月中旬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出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经贸委要统筹规划好专项行动,切实履行执法和监督职能,牵头协调处理好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综合运用行政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淘汰城市中心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燃煤锅炉和其他区域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
(三)加大淘汰力度。九江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地情况进行督查,切实落实各项要求。对督查中发现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淘汰或问题突出、进度缓慢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九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九江市城区的污水处理厂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2010年九江市城区实现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2008年三分之一的县(市)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以前各地都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完成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所有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转率。污水处理费如期调整到规定的标准。
二、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九江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许立仁  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陈小明  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公司,市政公司经理翟健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城建科、市政公司抽调。
三、主要措施
(一)目前已建成尚未运行的污水处理厂,2007年下半年必须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7年必须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达到65%的满负荷运转率。
(二)污水处理费在2007年底之前调整到0.5元/立方米,2008年底调整到0.8元/立方米以上。
(三)现有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必须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全部完成规范改制。
(四)突出抓好进出厂水质的监管。工业企业要按规定建设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标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9月)
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城市排水系统、污水管网收集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各地城市排水情况、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九江市建设局。
(二)集中建设和整改阶段(2007年10月~2008年11月)
各地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本地存在薄弱环节,倒排时间,加大力度,确保工程如期完工。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对各地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全市通报。
(三)总结考核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1月)
各地认真总结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成效和存在不足,提出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检查考核。
五、具体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各地政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行动工作方案, 2008年三分之一的县(市)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以前各地都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08年各地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5元/立方米。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的,在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酌情扣减。对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改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其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收费和改制工作进行督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各地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建设局报送有关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运营、收费等有关工作情况,由市建设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九江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点工程中提出:"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的规划安排,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7〕215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一)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
(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三)重点整治尾矿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选矿加工厂;
(四)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
(五)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成立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小组
组   长:张和金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缪   岗  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家组,负责专项整治技术工作。
(二)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逐级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县(市、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检查尾矿库技改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情况,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时间(2007年8月-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8月-12月)
8月底前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确认尾矿库安全度的分级,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11月底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12月底前检查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生产安全和环保安全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
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上半年)
继续做好重点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和问题突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
11.检查尾矿库推行安全标准化情况等。
(二)整治主要措施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6、对于尾矿设施即尾矿水力输送系统、尾矿回水系统、尾矿堆存系统、尾矿水处理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凡整改无望或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依法对选矿加工企业予以停产或关闭。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各级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通报有关整治情况,协调有关行动。
(二)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四)立足当前专项整治,着眼长远安全监管。尾矿库专项整治,既是当前一项重要安全整治工作,也是今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整治进度要求,并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相结合,与推进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工作相结合,扎扎实实地搞好整治,做到每个整治阶段的尾矿库整治底数清楚、数据准确、措施到位。要突出整治重点,改进工作方法,务求取得实效。
(五)严格情况报告制度,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区)要每月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并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市尾矿库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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