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乃重要战略物资,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省政府颁发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之职责。县粮食局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营造环境,为保障粮食安全夯实基础。
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规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必须依法取得收购资格许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收购资格许可: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无证收购及处罚措施。
按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办理收购许可而未办理或未在工商部门登记而从事粮食收购行为的,视为无证收购。无证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应如何处理?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个人,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4条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22条之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未按规定建立经营台帐和报送经营基本数据应怎样处理?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食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粮食经营者拒绝承担应急任务的处罚措施。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拒绝承担应急任务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县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