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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致伤,属于“自甘风险”吗?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检君

  近日,第一届“哨子”杯篮球赛正式开幕,并在凤凰体育中心进行首场对决。在比赛过程中,李雷和韩梅梅在抢球时,不小心发生碰撞,导致韩梅梅扭伤了脚。那么,韩梅梅可以请求李雷承担责任吗?算“自甘风险”吗?

  修检君:一项普及较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其基本运动规律和规则一般广为人知,其所涉风险不言而喻。比如篮球活动中的对抗受伤、扭脚等风险参与人显然应当知晓。韩梅梅自愿参加篮球运动赛,视同已经知道个中风险。同时,对于韩梅梅在比赛中受伤,李雷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韩梅梅不得请求李雷承担责任。

  韩梅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篮球比赛致自身受伤,符合“自甘风险”的两个前提条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这两个条件,因此韩梅梅受伤属于“自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开了学,同学们平时户外运动和参加体育运动时要注意安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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