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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法院推行信用修复助被执行人“纠错复活”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县人民法院

有一种爱叫抓住

有一种救命智慧叫“纠错复活”

谁?

被执行人

啥?

为信用修复
  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自该实施意见公布以来,修水县人民法院从信用维护正向激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快速高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修水县法院法官在处理瞿某与徐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徐某、许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义务,瞿某便申请执行,该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7万余元。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某与申请人瞿某原本属于亲朋关系,后因徐某生意亏损,未归还借款,但与申请人仍然保持着良好的联系。承办人根据该案件的性质分析,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既为生意之人,对自身的信用程度应该更为关切,因此联系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正向激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瞿某与徐某冰释前嫌,瞿某放弃部分利息且同意暂缓徐某三个月后纳入失信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以促使徐某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徐某信用承诺并提供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担保,如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完毕,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进行处置以清偿本案案款。被执行人徐某在宽限期内主动报告财产并加强自我约束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瞿某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并于2020年5月12日信守承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左传》有云:“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传统中国文化将诚信视为安身立命之根本。在数字化经济的大环境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已成为必然,我国也正着力构建基于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一朝失信,将难以逆返。树立诚信,呵护信用应是每一个人心中根深蒂固的,绝非轻易即可逾越。

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指南

1、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请求暂缓发布失信信息。

一是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是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是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是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是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是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三是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3、如果因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4、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也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5、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6、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同时,还应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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