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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新增六个违法停车抓拍点,请相互转告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公安交警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有效遏制违法停车现象,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最大限度的预防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修水交警在罗桥路(宁州中学)路段、横坑商贸城、四都镇中学门口路段、渣津集镇津龙西大道、渣津集镇光华南路与光华北路路口、渣津集镇津龙东大道增设电子警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新增电子监控设备采集交通违法行为的地点向社会予以公布。电子警察将于2019年1月16日正式投入使用。


罗桥路(宁州中学)路段

横坑商贸城

四都镇中学门口路段

渣津集镇津龙西大道

渣津集镇津龙东大道

光华南路与光华北路路口

01.违法停车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违法代码1039C):(五)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违停的危害:
    一、损害了公众通行权;
    二、影响道路的通行效率;
    三、有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危险;
    四、因违停而引起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02.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问:哪些行为属于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答: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问:遮挡号牌,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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