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羽
2018年6月26日,修水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在本县溪口镇村民车某某家中,查获越南籍女子四名。经查,上述越南籍女子均未取得合法入境手续,修水县公安局依法将其中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女子李某某(中文名)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修水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批准逮捕。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情简介
据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经越南籍女子阮某某(中文名)介绍,通过偷渡方式于2018年3月26日来到修水,后经介绍“嫁”给了溪口镇村民车某某。李某某在修水生活后,采取通过中间人的方式,将在越南老家的林某某等三名女子偷渡到中国,将其安顿在家中居住,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条链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