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丁芳
2018年修水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指南解析——社会保障扶贫
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要求,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县将社会保障扶贫作为“十大扶贫工程”的有力抓手,始终坚持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对困难群众实施保障性扶贫,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一张“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发挥积极作用,助推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同步推进。
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编密兜底保障网,重点强化对“常保对象”(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深度贫困人口和五保对象的保障,让贫困群众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全面小康。
政策内容
按照着力提高救助水平,打好保障扶贫攻坚战重点任务要求,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制度,全面加强特困扶贫对象救助。
01/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的衔接
1、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为4080元/年、全县农村低保补助水平255元/月,建档立卡的低保对象在此基础上自主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270元/月。
2、应保尽保: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将建档立卡中的深度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列入常保对象,按低保标准340元/月给予全额保障,建档立卡的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270元/月标准予以保障。
3、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4、落实具体保障要求:着力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合户保”、“人情保”、“用低保金充当保洁员工资”等各种问题,落实按户保障、户均保障人数达2.1人、常补对象比例达20%的要求。
5、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可互转:搬迁到县城的整体移民户,在取得城镇户口或居住证后,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可互转,符合低保条件的搬迁户可申请城市低保。
02/完善特困供养动态调整机制
1、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8年农村分散供养五保为350元/人•月。
2、孤儿救助:机构养育1100元/人•月,散居700元/人•月,困境儿童300元/人•月
3、开展五保对象重新核查: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
03/县财政全额代缴新农保
对16-60岁建档立卡低保、五保对象按300元/人•年,一般贫困对象按100元/人•年,由县财政全额代缴。
0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资助参合:对农村五保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专项救治:全面落实困难家庭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重症精神病等专项救治。
3、低保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的低保对象在此基础上自主提高5个百分点,按75%比例给予救助。
4、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一般困难群众年个人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
05/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给予1000-3000元临时救助。
2、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3、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拨每个乡镇3-4万元,用于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对象及时给予救助,有效保障帮扶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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