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五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情简介
2014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曹某某等人合伙在本县全丰镇开采建筑用石,后因开采难度大、成本高,试运营后即停工了。2017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曹某某等人将采石场非法转包给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开采,矿管部门对该场非法开采行为多次前往执法并责令其停止开采,该场直至2017年12月底才停产。经鉴定,该采石场非法开采的矿石储量达1万余立方米。
——检察君来解答非法采矿罪相关疑问:
问: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答: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另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未经许可开采河砂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问: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含哪些情形?
答: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未取得许可证:1、无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问: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采矿的行为?
答:非法采矿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近几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另外,司法实践中,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往往形成利益链条,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问: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君提示:采砂采矿等行为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无证开采行为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国家资源的严重流失,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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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检察院依法逮捕5名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