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陈蒙佳
张某某容留卖淫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30日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8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上交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同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帮助王某甲(已判刑)管理经营其位于修水县宁红大市场后门的一家从事卖淫活动的店铺,并容留王某乙、吴某某在该店铺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张某某共获利约5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提供场所容留卖淫,仍帮助他人管理经营该容留卖淫场所,且该场所在其管理期间容留2人卖淫,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甲系共同犯罪,以容留卖淫罪论处。
罪名解读:容留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