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山谷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本案中被告人为谋钱财,投机取巧,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稀里糊涂地当了一回梁上君子。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修水县城南樟树下,将郑某某停放在修水县宁红大道284号店门口附近的一辆深红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车内有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3元、身份证一个。经鉴定,被盗的深红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价值2450元。
2016年3月7日,修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并追缴了被盗的电动车及身份证,后发还给了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