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吴艳莉
婚庆用品店主擅自提高谈好的商品价格,准新郎不满其行为与店主发生纠纷。为报复泄愤,冲动之下纠结同伴打伤店主并损毁店内财物。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化名)来到修水县一婚庆用品商铺购买婚庆用品。因店主罗某某(化名)的母亲擅自将被告人卢某某与罗某某事先谈好的商品价钱提高,被告人卢某某认为店主不诚信,双方因此发生纠扭。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认为自己吃了亏,当天就扬言要将罗某某的店铺砸掉。同年2月3日,罗某某邀集了3个同伙,来到罗某某商铺,持钢管殴打店主罗某某并砸打店内财物,造成罗某某受伤及店内财物损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为泄私愤纠集同伙持械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忍一时风平浪尽,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案被告人因小事冲冠一怒,打伤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最终却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买单。